重庆科技学院关于印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经2018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8年5月22日
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等文件精神,对原《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科院〔2014〕9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的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和二级学院(所、中心)(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审批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市外公务出差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报《重庆科技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附表1),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一般可通过网上办理,特殊事项需持纸质审批表向负责审批的领导说明情况。
(一)学校领导出差:书记、校长互签审批,副校职领导党务党建方面的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运行和科研方面的出差由校长审批。
(二)处级干部出差:党务党建方面的出差在分管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请党委书记审批;行政运行和科研方面的出差在分管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报请校长审批。
(三)一般人员出差:科研方面的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非科研方面的出差
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正职审批,但调研性出差和需交会务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出差经本单位正职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从严把握出差事由、人数和天数。原则上,校领导出差只带一个随行人员,其他人员出差能一人完成的不得安排更多人员出差。
第六条 审核审批人员应从严控制需要缴纳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之类的出差事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事项,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性出差。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重庆市主城区)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本办法所讲的常住地包括重庆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两江新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高新区、北部新区、璧山区。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各职级选择交通工具的规定见《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职级表》(附表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交通工具和报销交通费的其他规定:
(一)教职工因出差时间受限,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二)未按规定职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低于规定对应职级票价的按实际票价报销。
(三)乘坐飞机者,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者,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次仅限1份)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应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 14号)文件精神,优先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优惠机票。其他网站上购买的相同日期的机票,只报销不高于政府采购机票网站价格的机票(提供截图证明)。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限额标准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3。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在重庆市主城区出差除事前已审批同意住宿外,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定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对方原因无法在发票上打印出相关信息时,需对方经办人员在发票上注明并签字。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就餐补助。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以出差的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标准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等,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伙食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使用,因工作(报销时应注明具体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且选择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则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贴。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见附表4。
第二十条 在重庆市主城区出差不实行交通费包干,凭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票据报销,一般情况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含接待单位和其它单位)提供了市内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各类比赛、竞赛等出差时,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学生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应从严控制,在出差审批单中明确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理由,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类标准的1/2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规定标准的1/2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实习实训、见习、毕业调研等外出的费用报销执行《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重科院〔2015〕201号)。二级学院可以结合实际参照《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生实习实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制定实习实验经费管理细则,但相关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第22条的标准,二级学院制定的细则需报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报销学生实习实训、见习、毕业调研等费用时需提供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出差登记,在计算出差人员到大学城上班的交通和工作餐补助天数时,须按其出差的相同天数扣减。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任务出差的住宿限额标准、交通工具选择及报销遵循《重庆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手续、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原则上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等结算,不具备公务卡持卡条件的人员可用其他银行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遗失双程机票、车船票时,原则上不予报销。遗失单程机票、车船票,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住宿费等佐证资料并承诺不重复报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遗失单程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二)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相同行程火车硬卧中铺票价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须出差人在报销单上说明原因,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出差超过15天,需出具情况说明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应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否则按出差天数分段计算,即15天内(含15天)按相应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超过15天的其余天数,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租车出差事项。确因到偏远地区开展调研、考察等工作,须租车前往的,尽力利用学校后勤部门管理的校内车辆。因校内车辆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租用后勤部门统一选择的社会服务单位的车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进修人员,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外派锻炼等员工,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含在途时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假期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报销比例为探亲往返路费超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30%的部分;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火车硬座(50周岁以上且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职工探亲途中,需中途中转的,可凭据按相应限额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和合作发展等,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二)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由于当地条件限制,无法取得住宿发票,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及有关凭据(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第三十七条 邀请专家来校交流、开会、调研的,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孰低”原则报销(即按从其他城市返回单位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较低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计算天数应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出差事项的合理性负责;出差人员对报销票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性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检、财务、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若因上级政策或学校管理调整,需要改变审批程序、乘坐交通工具职级标准、住宿标准、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标准时,由计划财务处在完善审批程序后通过变更本办法附表方式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重科院〔201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科技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金额单位:元
个人出差 |
出差人姓名 |
|
职级或职称 |
|
组团出差 |
带队人姓名 |
|
出差人数 |
|
出差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差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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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类型 |
党务党建□ 行政运行□ |
经费预算 (不含出差补助) |
|
缴费情况 |
会议费□培训费□其他□ |
交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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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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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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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乘交通工具 |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
是否派车 |
是否派车:□是 □否 车牌号: 驾驶员: |
基层单位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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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附本审批表。
附表2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职级表
交通工具 人员职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部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正高职称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学生 |
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轮船普通舱位 |
一般不得乘坐 |
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 |
附表3
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 (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部级 |
校级 正高 |
其他人员 |
部级 |
校级 正高 |
其他人员 |
1 |
北京市 |
1100 |
650 |
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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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 |
800 |
48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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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省(石家庄) |
800 |
450 |
3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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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山西省(太原) |
800 |
480 |
3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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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800 |
460 |
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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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辽宁省(沈阳) |
800 |
480 |
3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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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大连市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8 |
吉林省(长春) |
800 |
450 |
350 |
|
|
|
|
|
9 |
黑龙江(哈尔滨)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 |
上海市 |
1100 |
600 |
500 |
|
|
|
|
|
11 |
江苏省(南京) |
900 |
49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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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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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浙江省(杭州) |
900 |
500 |
400 |
|
|
|
|
|
13 |
宁波市 |
800 |
450 |
350 |
|
|
|
|
|
14 |
安徽省(合肥) |
800 |
460 |
350 |
|
|
|
|
|
15 |
福建省(福州) |
900 |
480 |
380 |
|
|
|
|
|
16 |
厦门市 |
900 |
500 |
400 |
|
|
|
|
|
17 |
江西省(南昌) |
800 |
470 |
350 |
|
|
|
|
|
18 |
山东省(济南) |
800 |
480 |
380 |
|
|
|
|
|
19 |
青岛市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20 |
河南省(郑州) |
900 |
480 |
380 |
|
|
|
|
|
21 |
湖北省(武汉) |
800 |
480 |
350 |
|
|
|
|
|
22 |
湖南省(长沙) |
800 |
450 |
350 |
|
|
|
|
|
23 |
广东省(广州) |
900 |
550 |
450 |
|
|
|
|
|
24 |
深圳市 |
900 |
550 |
450 |
|
|
|
|
|
25 |
广 西(南宁) |
800 |
470 |
350 |
|
|
|
|
|
26 |
海南省(海口) |
800 |
500 |
350 |
1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27 |
重庆市 |
800 |
480 |
370 |
|
|
|
|
|
28 |
四川省(成都) |
900 |
470 |
370 |
|
|
|
|
|
29 |
贵州省(贵阳) |
800 |
470 |
370 |
|
|
|
|
|
30 |
云南省(昆明) |
900 |
480 |
380 |
|
|
|
|
|
31 |
西 藏(拉萨)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2 |
陕西省(西安) |
800 |
460 |
350 |
|
|
|
|
|
33 |
甘肃省(兰州) |
800 |
470 |
350 |
|
|
|
|
|
34 |
青海省(西宁)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35 |
宁 夏(银川) |
800 |
470 |
350 |
|
|
|
|
|
36 |
新 疆乌鲁木齐 |
800 |
480 |
350 |
|
|
|
|
|
附表4
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标准
地区/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天) |
市内交通费 (元/天) |
重庆市外 |
100(新疆、青海、西藏120) |
80 |
重庆市主城区 |
100(早、中、晚餐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
凭票实报 |
重庆市其他地区 |
9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