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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审计署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10:15   来源:审计署网站   阅读次数:[]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3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915日第15次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 计 署 审 计 长 侯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财 政 部 部 长 刘昆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王蒙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张工

2020109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办公厅 202010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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