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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重庆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渝委审办发〔2020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任命或聘任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各二级单位(部门,下同)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和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处级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处级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报学校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七条 为了推动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有关事项。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党委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计划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研究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要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事务。

(四)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积极利用审计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求审计组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以书面形式作出双向承诺:审计组承诺廉政责任事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就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等事项作出承诺。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工作,更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回避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庆市及学校等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效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八)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具体情况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按程序进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确定审计对象。每年年底,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党委组织、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处将组织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实施前,审计处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成立审计组,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党委组织、纪检监察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时,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工作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进点会。

(五)提供审计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按照审计具体要求,及时、全面提供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六)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规范,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七)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审计组,逾期未反馈即视为无异议。经过审计报告核实,报分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送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纪检监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若因学校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经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利用

第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的。

(四)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发表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将作为考核、任免和奖励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结论,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及时制订审计整改方案,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学校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考核。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承担。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