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重庆市基本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跟踪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实施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可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第五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跟踪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阶段
⒈审查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2.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对于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根据需要委托工程造价社会中介机构对招标限价进行审核。
4.参与招标文件会审,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谨,招标文件资格设置、评审方法、计价依据、组价原则、工程变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合法、合理、规范;招标程序是否合规。
5.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等合同的签订会审会签,审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审查合同涉及的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否合规、合理,及违约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法、合理、准确、完整。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对隐蔽工程收方进行监督。对涉及工程造价的收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收方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工程设备及材料进行监督。对工程项目主要工程设备及材料的市场调研、价格核定和采购进行监督。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大宗工程设备及材料,检查是否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
3.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进行监督。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
4.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变更资料是否完整。
5.审查施工签证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查签证程序合规性、签证内容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
6.审查工程索赔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查索赔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备,索赔计算是否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关注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及时提供审计咨询建议。
(三)工程竣工阶段结算审计
1.审查结算资料是否规范完整。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有关报批文件、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初审纸质版和电子版结算书、施工单位承诺书等,一般要求原件一式两套或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
2.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及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3.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综合单价是否有效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定额的套取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设备与材料的价格是否有效。
5.审查按实结算的费用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
6.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资料是否规范有效。
第七条 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委托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协助学校采购招标部门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招标和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办理并签订委托跟踪审计合同;
(三)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交的审计实施方案,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受托进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对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组织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重点环节实施阶段性审计。
第八条 开展跟踪审计工作时,学校基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三)及时通报工程建设中的有关情况;
(四)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各方,督促落实审计意见,抓好审计整改;
(五)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跟踪审计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跟踪审计,严格完成委托跟踪审计合同的相关工作内容,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跟踪审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保守工程跟踪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同时在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参加相关会议、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形成跟踪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核工程项目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出具工程进度审核报告;
(六)根据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出具跟踪审计报告(或月报);
(七)对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工程索赔等涉及造价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