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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 控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9-25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2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开展的学校基建工程及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在学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审计准则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分校内自审和委托审计两种方式,校内自审由学校审计部门自行实施,实行主审负责人责任制;委托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实行中介机构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执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择优确定。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按权限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交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般要求原件一式两套或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包括有关文件、工程造价结算资料、初审纸质版和电子版结算书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手续,原则上一次性交接完毕,不得在事后追加、补充、更改资料。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竣工结算资料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重点关注招投标程序规范性、结算方式改变、招标漏项、新增单价、不均衡报价、材料调差、材料和设备价格与核定价格不符、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增加、隐蔽工程是否按图施工等事项

第十条 自收到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5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工程现场勘察测量,抽查核对有关项目的数量、规格、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有关单位应予无条件地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将施工变更、签证、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等重要问题反映在报告中,送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对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1)由社会中介机构书面说明争议问题事由、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送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审计核对工作,协商解决争议事项,重大事项要形成审计记录或会议纪要;

2)第一种处理方式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向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参考其咨询建议进行处理;

3经过上述程序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含电子版结算书),需履行登记手续,完善审计台账。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各个环节应当做好档案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确保审计档案完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守法遵规,恪守廉洁诚信,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加强廉政教育,社会中介机构也应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做好审计质量回访工作,及时听取被审单位对工程审计质量、审计时效、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一般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提请纪检监察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由于审计质量原因,造成学校损失的,用审计质量保证金予以赔付;审计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付学校损失的,学校保留行使法律手段追回损失的权力。社会中介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的,学校上报重庆市建委、重庆市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