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计单位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校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财经纪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对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学校财务部门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财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是否合法、合规、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按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和费用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对结余、结转及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结余、结转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结算事项是否全面,年终结账是否规范;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财务分析和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决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进行真实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的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情况和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