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委托内部审计业务管理,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和《重庆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或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内部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因工作的需要,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活动开展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内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计项目情况以及审计人员力量等,确定拟委托审计项目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项目需要,向采购招标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招标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规定程序和方式,选择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除应满足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关注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组织、人员配备和收费是否能满足项目需要。
第七条 在办理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人员组成、审计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审计纪律等。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合同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委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审计项目实施期间,审计部门委派具体人员,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组织、联络、协调工作,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应支持、协助委托审计业务开展,并按要求积极做好审计配合工作,确保委托审计业务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秘密,严格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跟踪委托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困难等,确保委托审计业务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加强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督促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审计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保证项目审计质量。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后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结果,同时移交全部审计档案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完成后,学校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一)工程类审计费用在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成本列支。
(二)财经类及其他审计项目在学校相关单位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列支。
(三)科研项目结题审计费用一般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认真、全面履行委托审计合同,对未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拒付或扣减审计费用,同时上报重庆市行业管理部门,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