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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重庆市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维修工程包括经常性维修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险维修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执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委托服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审计资源等,确定审计方式,制定审计年度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类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

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竣工结算阶段进行审计。

(二)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

   投资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实施阶段性审计或环节审计重点对招投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结算等阶段或环节实施审计。

(三)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工程项目的结算送审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审核,并将工程项目名称、金额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复审。

2.送审金额在3万元(含)~50万元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先进行初审,初审后送审计部门,原则上由审计部门组织校内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3.送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先进行初审,初审后送审计部门,原则上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阶段

1.审查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2.审查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勘察设计阶段

1.审查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是否合规、合理。

2.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三)招投标阶段

1.招标文件会审,审查招标程序、招标文件重要条款、评审方法是否合法、合理、完整、规范。

2.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3.审查合同的签订程序等是否合规;审查合同涉及的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否合规、合理,违约条款等内容表述是否合法、合理、准确、完整

(四)工程实施阶段

1.审查隐蔽工程等收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收方资料是否齐全等。

2.审查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市场调研核价的真实性、竞争性;审查应招标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招标。

3.审查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款项支付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

4.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手续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完整性。

5.审查施工签证内容的准确性,手续的规范性,资料的完整性。

6.审查工程索赔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资料是否完整,索赔计算是否正确。

(五)竣工结算阶段

1.审查结算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2.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3.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综合单价是否有效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定额的套取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设备与材料的价格是否有效。

5.审查按实结算的费用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

6.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资料是否规范有效。

第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执行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时,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资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造价咨询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结算审计时,重点关注招投标程序规范性、结算方式改变、招标漏项、新增单价、不均衡报价、材料调差、材料和设备价格与核定价格不符、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增加、隐蔽工程是否按图施工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争议问题,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书面说明争议问题事由、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送学校审计部门后,由审计部门牵头,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核对工作,协商解决争议事项,重大事项要形成审计记录或会议纪要

(二)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向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参考其咨询建议进行处理

(三)对于施工单位不配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作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通过电话、书面通知、律师函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配合学校结算审计工作。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向学校报告,经批准后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方式推动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结算审计结束时,应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含电子版)。结算审核报告在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各个环节应当做好档案的验收、鉴别、保管、交接、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确保审计档案完整。

第四章 审计整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工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审计纪律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工作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