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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大学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25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对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审核、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及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指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由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组织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抽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由科研项目组委托经费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将科研经费专项审计与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事项结合实施,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项目预算资金、配套经费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

4.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要求、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科研经费审计

1.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3.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调整程序的规范性。

4.科研项目预算资金、配套经费是否按要求到位。

5.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科研项目经费用于采购项目以及维修、改造支出等项目时,是否符合采购管理和资产管理规定、经费开支等相关要求。

7.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组根据科研经费决算表的编制要求,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记录,结合预算如实填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报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签。

2.科研项目组应于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20个工作日前,向审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科研项目批复预算、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科研项目决算报表、结项报告及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3.审计部门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签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部门科技管理、财务等部门协商,确定审计项目,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审计部门成立审计组,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4.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在办理审计业务过程中,由于被审计对象的原因致使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部门可终止审计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科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